目錄
1.小型微利企業的最新稅收優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2.2020年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可以暫緩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從事蔬菜種植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4.企業從事花卉種植取得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有什么優惠政策?
5.企業在2020年度購入的車輛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6.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7.企業因疫情防護購買的防護物資如口罩、消毒液等,無法取得發票的,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8.山東省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結轉年限可以延長嗎?
9.山東省內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的總分機構,總機構統一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如何在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
10.企業跨省新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11.居民企業一次性收取了兩年的租金,如何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確認收入?
1.小型微利企業的最新稅收優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2020年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可以暫緩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span>
3.企業從事蔬菜種植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免征企業所得稅。
4.企業從事花卉種植取得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有什么優惠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5.企業在2020年度購入的車輛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的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另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我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7.企業因疫情防護購買的防護物資如口罩、消毒液等,無法取得發票的,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8.山東省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結轉年限可以延長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積極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魯稅發〔2020〕8號)第二條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四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另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的規定,二、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電影行業企業限于電影制作、發行和放映等企業,不包括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傳播電影的企業。
9.山東省內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的總分機構,總機構統一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如何在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
答:根據《關于印發山東省跨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預〔2018〕9號)第十一條規定:“總機構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上年度總機構、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在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并及時通知到二級分支機構?!?/span>
10.企業跨省新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三)項規定,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1.居民企業一次性收取了兩年的租金,如何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確認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span>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