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號)規定“第三條 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第一條規定,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
02
企業因采礦導致耕地塌陷,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嗎?
答:需要。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號)規定“第十九條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自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比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退稅。”
0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問:本條臨時占用耕地具體如何規定的?如何確認納稅人依法復墾?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號)規定“第十八條 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依法復墾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
04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到哪里申報納稅?
答:應到耕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號)規定“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占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05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需要分期申報繳納嗎?
答: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三條規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06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規定“第十條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號)規定“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日。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12366省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