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山東企業開采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是否可以減征資源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第十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實際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金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稅。”
02
山東企業從尾礦開采的應稅產品,是否可以減征資源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從尾礦開采的應稅產品,按百分之五十減征資源稅。
03
山東企業從低品位礦開采的應稅產品,是否可以減征資源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從低品位礦開采的應稅產品,不予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04
山東企業開采同一應稅產品,減稅項目與應稅項目的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05
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其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第十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實際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金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稅。”需要走減免稅審批流程。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