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需要申報經營所得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Q2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辦理匯算清繳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Q3
個人所得稅法中經營所得如何計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第六條規定,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十五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Q4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獨資性質的企業,年終匯算清繳時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一條規定,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并且企業性質全部是獨資的,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應納稅款的計算按以下方法進行:匯總其投資興辦的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此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出全年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
Q5
如何享受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Q6
納稅人如何在經營所得中扣除捐贈支出?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六條規定,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其個人投資者應當按照捐贈年度合伙企業的分配比例(個人獨資企業分配比例為百分之百),計算歸屬于每一個人投資者的公益捐贈支出,個人投資者應將其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益捐贈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經營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贈支出合并,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
(三)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四)經營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Q7
納稅人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需要填寫哪些申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應在取得經營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有以下情形的,還應填報相應表單:
(1)無綜合所得,且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填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
(2)存在減免個人所得稅情形的,填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3)有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相關扣除資料;
(4)公益性捐贈支出選擇在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扣除的,填報《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