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七批)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3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0號)相關規定,現將《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七批)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2年11月1日
解讀
例1.甲公司申請將XXX型通訊車列入《目錄》,該車輛額定裝載質量(生產廠家為車輛設定的最大允許裝載質量)小于1000kg,但企業提供的專用裝置在車廂地板上的投影面積小于車廂地板面積的50%,不屬于專用車輛。
例2.乙公司申請將XXX壓縮式垃圾車列入《目錄》,該車輛裝備有液壓機和填塞器,為垃圾自行壓實裝入、轉運和卸料的專用自卸運輸車,以載運垃圾為主要目的,不屬于專用車輛。
例3.丙公司申請將XXX型宣傳消防車列入《目錄》,該車輛為裝備有影像、音響和發電設備,用于消防知識宣傳的廂式專用作業汽車;但其車輛上的專用裝置多為可移動的裝置及設備,未被固定在車體上,不屬于專用車輛。
舉例說明:A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第七批《目錄》的車輛,A公司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未標注免稅標識;隨后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第七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七批《目錄》發布后,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信息,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借免稅標識等依法享受免稅政策。
舉例說明:A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第七批《目錄》的車輛,B納稅人購車后繳納了車購稅,隨后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第七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七批《目錄》發布后,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信息,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借免稅標識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