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這3件事,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不會出錯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自今年4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那么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項,關注哪些問題,避免哪些錯誤?
一、按月清卡,避免稅控器具被鎖
在實務操作中,不少小規模納稅人誤以為按季申報后稅控器具也只需按季進行網上抄報開票數據而忘記清卡,導致次月稅控器具被鎖,無法開具發票。
根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稅控器具(稅控收款機、稅控盤、金稅盤等)開具發票的按季申報小規模納稅人仍需按月在原規定期限內進行網上抄報開票數據、“下載回傳監控信息數據”或“清零解鎖”等操作。如果納稅人出現稅控器具被鎖的情況,則需攜帶稅控盤、公章以及全部空白發票到當地稅務機關重新發行。
二、按季申報,按月核算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其中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為50萬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為80萬元;提供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
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標的時間標準是納稅人連續12個月的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但是實行按季申報后,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上無法體現出連續12月經營期的銷售額。為此,小規模納稅人需要按月注意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累計數,防止超標未及時發現導致未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書面說明,造成稅收風險。
比如,某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小規模納稅人前兩個季度共申報銷售額78萬元,第三季度該納稅人實現銷售額30萬元,其中7月份銷售額2.5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其免稅及一般納稅人該如何認定?
按照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實際經營期予以計算,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1個月的,1個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可按規定免征增值稅。同時,該小規模納稅人需在申報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后,自其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其繳納增值稅期限由1個季度調整為1個月。
三、不可隨意延期開票人為調整申報數據
在實務操作中,很多小規模納稅人認為開具發票后才會產生納稅義務。于是,部分納稅人在季度開票金額快達到9萬時,通過延遲開票的方式逃避繳納稅款的義務。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為多種情況,需區別對待。比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以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等等。
例如,某按季申報小規模納稅人,其本月已實現銷售額8萬元(不含稅),當月其另與某房產公司約定按照分期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勞務,合同總價值12萬元(不含稅)。合同約定本月房產公司付款6萬,次月付款6月,該納稅人尚未開具發票。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納稅人尚未開具發票,但是其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本月需申報金額=8+6=14萬元。
因此,在實務操作中,納稅人要切實把握開具發票時間與實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區別,不可人為的通過調整開票日期逃避納稅義務,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來源:中國稅務報)
點擊次數:
發布日期:2016-09-19 【
打印此頁】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