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額3萬元以下小微企業暫免征收流轉稅
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在現行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和其他個人暫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的基礎上,從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將月銷售額2~3萬元的也納入暫免征稅范圍。對小微企業從事國家鼓勵類項目,進口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免征關稅。
政策點評:旨在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明確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政策
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應以債券的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額確定。
政策點評:政策明確的核心內容是:債券持有期間紅利收入,就是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
自2014年10月1日起,將現行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點的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擴至全國統一實施。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以上,并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出租方購買的,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且租賃期限在5年以上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政策點評:按照相關定義,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有形動產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融資租賃企業,僅包括金融租賃公司、經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稅務總局共同批準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經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
推出首批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目錄
工信部和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文,對首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進行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車輛購置稅。
政策點評:第一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共有25家車企113款新能源車入圍。根據目錄,純電動汽車中,乘用車入選的有包括北汽、江淮、奇瑞等制造商生產的17種車型。客車入選的則包括比亞迪、廈門金龍、上汽等廠家生產的75款車型。專用車有5種車入圍。
自卸式垃圾車應繳納車輛購置稅
自卸式垃圾車不屬于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納稅人購買自卸式垃圾車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政策點評:按照稅務總局的最新規定,自卸式垃圾車不再列入《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主管稅務機關不再辦理自卸式垃圾車申請列入《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手續。
進一步完善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
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將申報退(免)稅時須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的出口企業情形由9類調整為5類,取消了4類重復或難以執行的出口企業情形。
政策點評:為防范騙稅,稅務總局曾規定9類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對已收匯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稅收實踐發現,申報退(免)稅須提供收匯資料的9類出口企業情形存在重復交叉和難以執行的情況,《公告》對此進行了調整,取消了4類出口企業情形,分別是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企業、稅收違法違規企業、被海關和外管處罰過的企業以及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重點監測的企業。同時,結合稅收形勢和征管實踐,取消了收匯率低于70%的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須提供出口收匯憑證的規定,以及核實非進口商付匯情況的規定。
延長部分鋼材產品進口保稅政策過渡期
經國務院批準,適當延長首批取消的78個稅號鋼材產品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保稅政策的過渡期。自2015年1月1日起,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國內完全能夠生產、質量能夠滿足下游加工企業需要的進口熱扎板、冷扎板、窄帶鋼、棒線材、型材、鋼鐵絲、電工鋼等78個稅號鋼材產品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2014年12月31日前簽訂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實際進口的,允許在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以保稅的方式開展加工貿易。
政策點評:原規定2014年年底到期。延長過渡期意在解決國內部分鋼材產品產能仍然嚴重過剩問題。
修訂《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
新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增加了運輸企業所在地省級國稅局會同當地財政、海關等部門,認定符合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條件的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名單并上報稅務總局的內容。新的管理辦法自2014年9月1日開始執行。
政策點評:內容修訂旨在適應啟運港退稅試點擴大至全國后出現的新情況。
修訂營改增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
為規范和完善跨境應稅服務的稅收管理,稅務總局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發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政策點評:政策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補充和調整:一是在免稅跨境服務類別中補充了郵政業服務、收派服務和電信業服務,并明確了上述服務類型的具體內涵和執行口徑。二是對“向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對“跨境服務書面合同”的類型作了補充,并明確了若干“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三是明確了納稅人提供與港澳臺有關的應稅服務,同樣視其為“跨境應稅服務”,享受免稅政策。
印發《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管理操作規程》
《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適用于以國產或既以國產又以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企業的消費稅退(免)稅管理工作。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點評:政策旨在規范和完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管理工作。
稅總要求提前揭示特別納稅調整風險
稅務機關通過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前期監控和后續跟蹤管理等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手段發現納稅人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提示其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并要求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20日之內提供同期資料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應當審核分析其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調整補稅。納稅人要求稅務機關確認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程序,確定合理調整方法,實施稅務調整。納稅人在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階段自行補稅,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個百分點。
政策點評:特別納稅調整風險提示,是稅務機關通過管理手段,發現納稅人存在的特別納稅調整風險點,并予以提示;不是對納稅人下發特別納稅調整結論性意見。特別納稅調整風險提示的主要目的是促使納稅人關注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管理等特別納稅調整風險,自行審核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整。納稅人如果要求稅務機關確認其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稅務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程序,確定合理調整方法,實施相應稅務調整,并作出結論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