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戰略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全球化新形勢和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決策。“走出去”企業往往會面臨政治風險和經濟風險,這些風險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狀況,導致成本費用增加、經營虧損,從而帶來境外虧損在境內無法彌補、稅收抵免和稅收饒讓等稅收風險。積極建立和完善“走出去”企業稅收政策及服務體系,為企業造血、輸氧,有利于幫助中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發展壯大,更好地適應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的趨勢。
“走出去”企業境外虧損問題
在現行政策下,“走出去”企業境外虧損按照“走出去”組織形式的不同,主要分為子公司虧損和分支機構(境外承包工程、境外提供勞務)虧損兩種情況。
子公司存續期間的經營虧損,稅法明確規定不得用母公司利潤進行彌補;境內母公司轉讓境外子公司股權發生的損失,能否在計算母公司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稅法及相關政策并未明確,但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的填報規定,此類損失不得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只能按分國不分項原則,由來源于該國的其他所得進行彌補;子公司破產、清算而造成母公司的投資損失,稅法及相關政策對能夠扣除沒有明確規定。
“走出去”企業直接承包境外工程、提供境外勞務形成的虧損稅務處理與境外分支機構虧損的處理基本相同,筆者在此一并進行討論。按照現行政策,對于上述虧損只能按分國不分項原則,由來源于該國的以后年度所得進行彌補,且該境外分支機構虧損不得用境內機構利潤彌補。對跨年度施工企業,需按照中國納稅年度按照工程形象進度繳納企業所得稅,項目后期由于種種原因造成虧損的,前期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無法退回。
而境內資產損失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要求,即可在稅前扣除,境內項目虧損與其他經營項目所得匯總后統一計算盈虧。
可見,現行政策對企業境內外損失不同的規定,造成“走出去”企業面臨不同的稅收待遇,不利于稅收公平原則的體現,不利鼓勵企業開展“走出去”業務。筆者建議,結合“走出去”企業境外經營的特點,建立、完善適應和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的相關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
一是允許境外工程承包和提供境外勞務的“走出去”企業按照合同金額設立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稅前扣除。在企業實際發生相應損失時,先沖減該風險準備金,沖減完仍有余額的,則按照分國不分項原則進行彌補。二是允許境外虧損在不同國家間彌補,彌補不完的部分,按照相關規定留待以后年度由境外所得進行彌補。三是允許境外投資損失稅前扣除,將境外投資損失納入資產損失特殊申報事項管理。
財政扶持資金認定為不征稅收入問題
為了支持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有關部門出臺了對“走出去”企業相關費用的補助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財政補助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扶持資金通常是對企業“走出去”業務發生費用給予的補助,而且補助金額不會超過費用總額。如果與其對應發生的費用不允許扣除,實際上對“走出去”企業來說,沒有起到減稅作用,也弱化了政府對“走出去”企業的扶持效果。
筆者認為,可給予“走出去”企業收到的財政扶持資金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允許由財政補助資金發生的各項支出稅前扣除。
對未簽訂稅收協定國家政府項目稅收優惠的饒讓問題
“走出去”企業在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和世界銀行等世界性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時,經常會獲得當地國家(地區)政府減免所得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規定,居民企業只有從與中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對未與中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的免稅或減稅不適用稅收饒讓政策。有的企業承攬境外政府項目,但由于未簽訂稅收協定,造成企業對相關稅收優惠不能享受饒讓待遇,影響了企業積極性。
筆者建議,對上述政府項目,獲當地國家(地區)政府減免所得稅的,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繳所得稅給予抵免。
擴大稅收協定的簽訂范圍問題
中國政府與“走出去”業務實施地國家和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是“走出去”企業避免雙重納稅的有力保障。
當前,中國中小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重點區域是“一帶一路”沿線及欠發達國家和地區。如有的企業在非洲、南美洲承攬業務,有效促進兩國政治經濟交往,但由于未簽訂稅收協定,不能享受相關協定待遇,影響了企業經營積極性。
筆者認為,若中國政府能夠擴大稅收協定簽訂范圍,加大與“一帶一路”沿線及欠發達國家和地區稅收協定談簽力度,對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