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下稱140號文)進行補充通知,廣受關注的一項調整,即對資管產品管理人進行征稅的時間起點,從原2016年5月1日改為2017年7月1日。
資管機構略松一口氣。1月11日下午,民生信托公告稱,將立即對原本暫扣增值稅的項目進行二次分配,并加計同期銀行活期利息。
同時,上述通知稱,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據記者了解,當前資管機構對繳納增值稅仍存在諸多困惑,也在等待細則出臺。
綜合多家資管機構人士反饋,對細則期望包括:是否對資管產品做進一步分類和細化,比如就信托而言,是每個信托項目都有納稅號,還是和自營匯總納稅;繳納增值稅頻度,是否會有一個月一繳之外的特殊安排;繳納增值稅的申報明細,涉及公司內部信息匯總及相關系統的調整與升級。
此外,各資管機構也在考慮如何轉嫁稅負,尤其是通道類資管計劃,本身僅收取較低的固定管理費(已繳納增值稅),而不賺取投資收益,是向后端融資人,還是前端投資人轉嫁。
或致理財收益下行
140號文對于金融行業“營改增”無疑具有關鍵意義。
2016年12月21日,財政部發布140號文,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下稱36號文)相關規定進行細化的同時,對資管行業增值稅繳納做出了明確規范。
文件主要內容包括,保本需繳納增值稅、非保本不繳納增值稅;資管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不繳納增值稅;明確管理人作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應稅行為的增值稅繳納人等。
140號文一經公布,立即在資管圈引起廣泛討論,尤其是第十八條規定,“除第十七條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這令銀行和券商、信托等從業人員頗為苦惱。因為對于需要追溯補繳的產品而言,其收益可能已經兌付,管理人很難追回已支付收益而又需要承擔增值稅,有可能需要以自有資金進行承擔,會對管理人造成一定的壓力。
1月5日,民生信托公告稱,“將對信托產品收到的應稅收入暫扣增值稅,因信托項目稅費增加,導致可分配收益減少,部分存續項目預期收益率將有所下降”。
此后,財政部對140號文進行了補充通知,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時間節點為2017年7月1日。
政策明確后,部分公司也對相應業務進行調整。1月11日下午,民生信托發布公告稱,將立即對近期設計暫扣增值稅的項目進行二次分配,并加計同期銀行活期利息。
截至發稿,據記者結合36號文、140號文梳理,金融機構增值稅征稅范圍主要為,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四方面。
從投資者而言,征稅范圍主要為,若購買資管產品為保本產品需繳稅,另外看是否持有到期,若持有到期則不繳稅。
“收取增值稅對資管行業影響很大,會增加行業稅負。”前述中型信托公司人士稱,“從稅務部門角度來看,從營業稅到增值稅,可能認為稅負沒有增加,但從執行層面來說還是增加了。營業稅下資管產品層面大多數沒有執行,因此未來收增值稅相當于稅負增加,可能會提高融資成本或降低預期收益率。”
中金固收團隊分析稱,增值稅從過去的不交到未來的以管理人為主體的規范納稅,資管行業的整體成本將上升,收益率下降;反過來,最終需要投資人與管理人來承擔,取決于雙方的稅收彈性,或導致理財收益率下行10bp左右,管理費也或下行5-10bp(犧牲一部分利差)。
靜待細則出臺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補充通知中稱。
目前資管行業正靜待細則出臺。上海一家券商資管財務和核算部門人士向記者表示,目前最關心的細則部分有兩塊。
一是繳稅頻率。“按照差價來繳稅,一個月的時候,可能凈額是賺的,但是如果按半年來看,可能市場波動,賺得反而少了,一個月繳一次和三個月、半年、一年繳一次的金額很可能會有很大差別。所以我們關心會不會對繳稅頻度做一個特例的安排,因為一般都是按一個月為限。”
二是繳稅申報內容。“上報的時候,是要提供產品里面所有買賣的明細,還是說填一個產品整體的凈額就可以。從實操層面上,對我們后臺的信息匯總和技術支持的要求會不一樣,可能會需要全公司配合調整。” 同時,該人士還表示,對于資管產品管理人究竟是納稅人還是代扣代繳人的細化身份,還有一定疑問。“即便是把稅收轉移給投資人,提高管理費,我們依然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怎么來計算管理費,”該人士進一步稱:“目前管理人基本上都是收取固定管理費,如果說要提高管理費(或改為浮動管理費),應該取決于實際投資和繳稅情況,但是回到前面提到的問題,繳稅頻率也會影響繳稅金額,對于我們實操其實有難度。”
上海另一家券商資管人士則向記者表示,公司內部早已開始研究140號的相關內容,但目前仍有諸多困惑。
“資管產品的種類太多了,比如我們做得比較多的是通道類的資管計劃,本身管理費很低,已經是要繳納增值稅的,投資收益也不是我們賺的,還由我們繳稅,說不過去。”該券商資管人士表示。
對于上述人士提到的繳稅期限問題,該人士同樣提到,其公司主要投資各類收益權的資管計劃,本身收益三個月、半年才分配一次,如果按月繳稅會顯得非常奇怪。
“我們目前的做法,是在合同里面先約定增值稅部分由產品投資的資產承擔,我們不可能真的去承受6%的增值稅。”該券商資管人士表示,后續執行,很可能會向融資端(如股票質押的公司)去轉嫁稅負成本(變成融資主體的負債成本);或者向上端,即投資人轉嫁。
此外,金融監管研究院創始人孫海波等人發現,140號文中對保本型資管產品可能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
按照36號文,所有的保本銀行理財或保本基金(公募基金少量保本基金)的投資人需要就投資利息收入繳納6%增值稅。而104號文第4條又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并不區分保本型和非保本型資管產品,如此就出現了雙重征稅的問題。(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