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積極的財政政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發債,二是減稅。那么,我們的側重點又在哪里呢?
發債需要防范財政風險,目前的債務規模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債務規模已具有一定的風險,顯然,不會以發債作為導向。因此,結論顯現,未來我們將依賴于“減稅”作為導向推行積極的財政政策,進而實現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坦率講,以減稅作為積極財政政策的導向,政府必然要承擔巨大的財政壓力。在稅制不變的前提下,稅收收入的增長是隨經濟收入的增長而波動的,全球經濟僅為約3%的增幅、經濟收入下降、稅收收入下降,再加上減稅,“雙降”的前提下,財政壓力之大是可以預見的。因此,在穩中求進的前提下,我們必然要繼續采用結構性減稅的手段。目標是要減稅,但核心在調整稅制結構。
結構性減稅:由企業稅負向個人稅負的轉移
由此,我們引出一個問題,稅制結構的調整中,我們最需要減少的是誰的稅負?
筆者認為,當然是企業的稅負。目前,中國企業的稅負痛感指數較高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于:當稅收總額不變的前提下,納稅人越少,平均到每一個納稅人的稅負便會越高。
長期以來,中國的文化、經濟、社會的基礎促使我國的稅收負擔主要由企業來承受,尤其主要集中在中央企業、上市公司及股份制企業等身上。而自然人的納稅貢獻在稅收總額中占比不到10%。
事實上,中國自然人納稅人的總額遠遠大于企業納稅人的總額?;谝陨系倪壿?,若稅收總額保持相對穩定,目前又基于經濟發展的特定要求需要降低企業稅負,那么最有可能的結果是將企業的稅收負擔部分疏導至個人層面。
當然,在此所指的個人層面顯然不是所有人,因為個稅影響面較廣,從收入分配的角度也好,從社會穩定的角度也好,都不可能全面提高個稅稅負。那么,必然的結果便是將企業的稅收負擔部分疏導至高收入的個人層面。
這樣一方面降低了企業稅負,緩解了企業壓力,促進經濟增長;另一方面,由于調整了個稅的結構,收入高的人納更多的稅,便在某種意義上調節了收入分配,有利于社會的公平。
向哪些高收入的個人征收更多的個稅?
按以上邏輯,假設稅負結構由企業分解一部分到高收入的個人,那么下一個問題必然是,收入的來源是多元化的,有些人通過財產獲得收入,有些人通過勞動獲得收入,那么我們的稅制設計是否需要考慮到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呢?
目前,我國現有的個稅采用分類計征,這種計稅的方式最大的優點是簡便,最大的缺點是無法實現公平。例如,兩個具有同樣收入總額的納稅人,有可能因為收入的來源、類型不一樣,涉及的應稅項目不一樣,所繳納的個稅不同。
因此,有兩個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便產生了:一是是否應該按照不同的收入來源而征不同的稅?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所得稅均會區別積極所得與消極所得、投資所得與投機所得,只有把財產性所得與勞動所得區別開來,才能鼓勵大家增加勞動,創造就業,實現價值。所以,應該對勞動所得課以低稅,對財產所得課以更高的稅,這樣才能在真正意義上促進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
第二個問題是,假設稅制設計的思路是對勞動所得課低稅,那么降低哪一類型收入群體的稅負將產生最優效果?當然,這里的效果首先以經濟學永恒的命題——增長為例,勞動力與資本均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其對經濟增長均會產生積極效應。但不同國家政府的導向是不一樣的,長期以來我國均以投資作為拉動經濟增長的動力。但經過自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投資導向政策,尤其是政府投資的導向,投資的效率以及其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在減緩。
因此,未來中國的可持續性發展中,不能再忽視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了。人力資本與勞動力最本質的區別在于,只有當勞動力有了知識及技能的投入,才形成人力資本。經濟學的傳統理論早就印證了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事實上,在過去30年間,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除了投資以外,人力資本也在超額投入。
在這樣的背景下,筆者認為未來個稅制度的設計應高度關注這樣的一個問題:假設對以依賴技術獲得報酬的人力資本、主要體現為由各類型的技術人才構成的中等收入階層課以重稅,則會產生抑制效應,最終人力資本投入的減少必然會影響勞動的產出,最終抑制經濟增長。
但個稅的設計,通常會根據收入總額進行超額累進稅率,即收入越高稅率越高,稅負則越重。
假設其無法分辨出收入的來源,由于工資薪金收入在稅收稽查上的便利性,那么最有可能的結果是大量的技術人才被課以重稅,這對中國經濟將產生不利影響。
相反,那些由于市場機制不完善,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利用信息不對稱或壟斷性政策等獲得超額回報的財產性所得,卻未必需要繳納與勞務相同的稅收,必然導致進一步拉大收入差距。
以目前稅制中的工資薪金與投資所得為例,當工資薪金的應納稅所得超過每月8萬元時,需課征45%的稅(可以減去速算扣除數13505元);但如果是房屋租賃所得,哪怕收入是80萬元,也最多需課征20%的稅;而如果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即使賺了800萬元,目前暫時也不需繳納個稅。
征收管理:個稅改革落地的前提條件
多年以來的實踐告訴我們,為什么我國不能像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稅制一樣,主要由個人貢獻稅收,而不是法人?原因在于,我國很難向自然人征稅。根據我們的征管條件,向法人征稅比向自然人征稅便利得多。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迄今為止,中國的法人是具有納稅人識別號的,但自然人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換言之,連納稅人身份都無法識別,如何對其征稅?自然難度十分高。
再舉個例子,自然人的收入來源,除了要證明其合法性外,應稅收入還需提供完稅憑證。當然,這里的完稅憑證不僅僅是指代扣代繳了個稅,給開具一個完稅憑證。從某種意義上講,如果是營業收入,就應有增值稅發票,除非是免稅的(通常免稅的也有免稅的憑證);如果是從企業分配而來的收入,就需證明其來源的性質,如果是股息紅利則需繳納股息紅利的個稅。有些納稅人甚至認為從企業賬戶直接把收入轉入個人賬戶便可避稅,事實上已經涉及偷稅漏稅。
因此,個稅改革能否落地,征收管理是關鍵。如果征管層面無法實現有效征收,便會產生扭曲效應,無法實現個稅的公平。筆者在以前的文章中也多次提到,有效征收率的提高對于世界各國的稅務當局而言,都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尤其是對于個稅而言,其在征管上投入的成本與所征收的稅收之間,投入產出比遠低于加強對法人的征管。
所以,我們的討論又回到了原點,顯然,要緩解中國的稅負壓力,有必要將部分企業稅負引導到以財產性收入為主的高收入個人,但要實現這一點,將面臨著更高的征管成本投入,未必能夠產生預期的稅收收入規模。這對于當前我國的稅制改革而言,將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
當然,數字經濟的發展,通過更優的技術手段來破解這樣的難題,不失為其中的一種選擇。
此外,對于低收入人群而言,通過提高個稅的標準扣除及專項扣除,使其自然排除在納稅群體以外。一方面實現了社會的公平,另一方面就征管而言則降低了征管成本,提高了征管效率,未來征管力量便可集中在最為核心的應稅人群,也不失為另一種選擇。(來源:第一財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