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與會人員表示,企業所得稅法的修改,既實現了與慈善法相關規定的有效銜接,也體現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的稅收法定原則。據了解,這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施行以來的首次修正。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修正案草案則明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鄧力平委員說,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進行修改,雖然只有一句話,但表明稅制設置與政策應用具有強烈的調控和導向職能。“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的遞延扣除,既具有很強的社會效應,同時在當前經濟情況下有減稅降負的作用,給予企業必要的稅收籌劃空間,恰逢其時。”
廖曉軍委員說,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比例規定為不超過企業利潤總額的12%,這個比例還是比較高的。修正案草案有關結轉三年的規定也是合適的,體現了制定慈善法過程中各方面的共識,也有利于企業根據自身經營情況進行慈善捐贈并依法獲得稅前扣除。
龐麗娟委員認為,草案有積極的社會價值導向作用。這不僅有利于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有利于和慈善法的銜接,而且有利于進一步鼓勵和促進企業捐贈和慈善的積極性,更好地調動相關方面的力量,更好地促進社會事業的發展。
李連寧委員建議,慈善法通過后不到一年就出臺了稅收優惠的配套法律的修正案,這個做法值得肯定,要逐步形成法律之間銜接配套、及時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的機制。(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