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運作法律關系決定繳稅主體
記者:近日,有消息稱“網絡主播收入3.9億補稅6000萬”,這一消息使網絡直播行業的收入問題再次變得敏感起來,這個行業的一些內幕也浮出水面。目前,網絡主播的收入來源多樣化,包括網絡直播平臺簽約、用戶打賞分成、經紀公司薪資、廣告收入、銷售商品等,部分網紅主播的年收入高達百萬元、千萬元,月入萬元的主播亦不在少數。然而,在網絡直播快速發展的同時,網絡主播的納稅問題卻被忽視了,一些網絡直播平臺、經紀公司亦缺乏納稅意識。網絡主播的納稅問題可謂不清不楚。
劉劍文:曾有人討論,“打賞”應不應該繳稅。網絡直播平臺給網絡主播支付一定的報酬后,主播應該繳稅;網絡直播平臺自己獲得的收入,也應該繳稅。從法律上來講,第一點是現在采用完全扣繳的辦法。所謂完全扣繳,就是說收入在支付之前就應該把稅完全扣掉;第二點即便單位扣繳,也不等于說個人不繳稅,個人還是應該要繳稅的;第三個就是現行規定是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在1月1日到3月31日要進行申報,在這個時間段內,即便已經繳納了稅款,按規定也是要進行申報的,按時申報也是一個義務,沒有申報可是已經有人為其繳稅的話就算是違反程序。
記者:據了解,各個平臺對具體納稅額和納稅項目的規定也不一致,有的按照偶然所得納稅,有的繳納城建稅、營業稅,有的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有一些直播平臺以主播收入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提現,認為由第三方平臺代扣代繳,但第三方支付平臺只是工具,并非收入主體,沒有責任為其代扣代繳。不過,在稅務部門進行調查時,第三方平臺有配合調查的義務,為稅務部門提供相關收入數據。
施正文:網絡主播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網絡直播平臺作為一個公司,在分成收入中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網絡直播平臺的工作人員要從平臺拿工資,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此前報道的網絡主播補繳稅款的事情中,應該說涉事主播漏繳個稅,因為地稅是管個稅的,企業所得稅是國稅來管。
現在的問題是,網絡主播的勞動所得屬于哪一種勞動所得,是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對于網絡主播而言,一般不是網絡直播平臺的雇員,有的是簽約經紀公司,有的是以自己個人名義。以個人名義的就屬于獨立勞務,取得個人報酬,在這種情況下,網絡直播平臺就有代扣代繳的義務,因為他們之間有合同或協議,會產生分成。當然,這些都要看具體的約定,有沒有約定分成的款項是稅前還是稅后,如果沒有約定代扣代繳,支付的就是稅前勞務,稅應該向網絡主播征收。不過,按照相關規定,平臺是有扣繳義務的,這一點也是稅務機關明確告知了平臺的,如果平臺不去履行這個義務,就屬于違法,稅務機關可以對其進行處罰,處以應扣而未扣稅款0.5到3倍的罰款,這就是很重的罰款了。
如果是網絡主播個人沒有繳稅,其個人要承擔責任,也有一定的處罰;如果是網絡直播平臺扣了網絡主播的個稅,可是平臺沒有上繳,就屬于網絡直播平臺偷稅。
至于經紀公司和網絡直播平臺簽了協議的,可以說是網絡直播平臺向經紀公司支付費用,網絡主播從經紀公司拿工資,這樣的話,經紀公司就有代扣代繳的義務,網絡直播平臺沒有扣繳義務。就經紀公司而言,也要分情況而定,如果網絡主播以雇員名義在平臺上表演,經紀公司和平臺分成,網絡主播就是從經紀公司拿工資,如果還有底薪的話,底薪也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稅;也有可能是經紀公司、網絡主播、網絡直播平臺簽了三方協議,就是經紀公司介紹其管理的網絡主播在網絡直播平臺上直播,那么此時就是三方分成,網絡直播平臺、網絡主播和經紀公司各自拿一部分,網絡主播獨立拿的一部分就是勞務報酬。其法律關系就要看具體的協議是怎么簽訂的,就會有很多不同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論,具體問題得具體分析。
一定要搞清楚其商業運作的法律關系,然后從稅法上定性其所得的性質,確定納稅主體,幾個納稅主體分別取得的收入是什么性質,誰是所得人,誰是扣繳義務人,以及分配的所得是稅前還是稅后,只有根據具體情況才能分析。
共享信息加強新興行業稅收監管
記者:據估計,目前網絡上有超過100家網絡直播平臺,但一些平臺連需要取得的資質都沒有,更別提依法納稅了。現在網絡直播平臺的規范性參差不齊,比如北京市朝陽區稅務局查獲的一家網絡直播平臺有數百位明星入駐、活躍用戶達百萬,但其負責人竟然不熟悉納稅規范與流程。
施正文:現在國家網信辦也出臺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應當說網絡監管部門的監管也為稅務機關征稅創造了條件,這樣才能知道平臺在哪、名稱、經營情況等相關內容。國家基于網絡安全要求的這些信息,也是稅務機關的重要涉稅信息來源。所以現在加強網信部門和稅務部門兩個部門之間的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以及行政管理的協作這都是非常必要的,作為第三方的其他各部門也應該向稅務部門提供涉稅信息。
記者:網絡直播不能成為野蠻生長的地方,而現實是,相關部門往往失于對網絡直播的監管,比如低俗直播屢禁不止。對于網絡直播等新興業態,監管部門應該及時跟進、加強監管,當然,稅務部門也要依法加強稅收征管。
劉劍文:我們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完全建立起一個納稅的信息平臺。因為只要把所有的信息都納入信息平臺,所有的收入就都基于平臺。現在征稅的難點就在于不知道一個人的收入來自哪些方面,如果有了強制性的監管,就沒有機會逃稅。
還有就是從支付方式來說,現在的支付如果都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而不是現金的方式,就會更好監管,因為現金更容易逃稅,現在正處于一個網絡信息平臺建設的過程之中,所以這種網絡虛擬交易的監管問題對稅務機關來說還是有一定困難的,因為還是無法掌握其信息,這也是此次稅法改革中提出要從過去的月申報改為年申報的原因。
馮俏彬:互聯網的發達打破了地域的區隔,沒有了地域之分,所以此時應該加強對個人稅款的征收,這就反映出我國在稅收基本制度建設上面還有很多不足。稅務部門應該加強監管,對個人收入信息等方面都密切關注,要掌握其收入情況,這其中有一套復雜的體制,比如說通過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可以歸集出一個人所有形式的收入,這樣才可以準確計算出這個人應該納多少稅,這其中是稅收基礎制度建設的問題。
記者:對于直播等新興行業的稅務規范亟待完善,而目前在法律中并無對直播、“打賞”等問題的直接規范,企業和管理部門也在共同探索。有人建議,“打賞”是近兩年的新生事物,有待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時完善。
馮俏彬:并不是說稅法要修改,要修改也是稅收征管法的問題。
施正文:目前進行的稅法和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就是促使其他部門注意到有提供涉稅信息的義務,也要授予稅務機關有取得涉稅信息的權力,現在的征管法中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總的來說,就是要加強立法,稅收征管法的修訂以及網絡監管方面法律的完善,為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共享、整合提供法律保障。當前,在法律沒有修訂的前提下,稅務機關應該主動與相關部門加強合作。
現在國家整體的稅收征管法的修訂不只是要求網絡方面,而是要求第三方部門都有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的義務,加強各部門涉稅信息的交換和共享,這不僅僅是針對網絡直播,而是涉及到各個方面的。現在征稅時還應該考慮個稅改革、家庭因素這些信息。(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