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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支持社會經濟發展,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如果我單位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繳納所得稅款,第三、四季度虧損,2020年全年度累計也是虧損,那延緩到次年首個申報期是否需要繳納第二季度的稅款?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企業預繳稅款按照累計金額計算。因此,企業在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應按照第1-4季度累計情況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稅款,如企業累計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虧損,當期無需預繳企業所得稅,也無需預繳第二季度延緩繳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