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以下簡稱《公告》),將金稅三期工程系統和出口退稅管理系統進行了整合,在金稅三期工程系統中開發了出口退稅管理模塊。本次系統整合工作,堅持為民便民,以優化執法服務、辦好惠民實事為導向,大幅簡并優化了出口退(免)稅申報、報送資料、辦稅程序、證明開具和分類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務功能。
《公告》完善了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具體內容有哪些?一起往下看↓
■ 將《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中“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調整為“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M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
■ 年度評定結果于評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動態調整和復評于評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類別生效前,已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仍按原類別辦理。
■ 《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中的“外貿綜合服務業務”,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35號)中關于代辦退稅業務的規定。
《公告》施行后,遇到相關問題這樣處理↓
■ 《公告》對《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中三類出口企業的評定標準進行了哪些調整?
■ 答:《公告》施行前,按照《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報告》(2018年第48號)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1.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日起至評定時未滿12個月。2.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3.上一年度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達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標準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4.存在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或風險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8號)新增納稅信用級別M級的規定,《公告》在三類出口企業評定標準的第二種情形中,增加了納稅信用級別為M級的內容。
■ 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完成年度評定后,其評定結果自何時開始生效?
■ 答:按照《公告》規定,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的年度評定結果于評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
本文轉自: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