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兩部門規定,11月30日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自12月1日起5個工作日內,納稅人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按規定備案的,不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未備案和未按規定期限備案的,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
同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自12月1日起,對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住人員、政府間協議規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且完稅價格130萬元以上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按照生產(進口)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10%)加總計算,由海關代征。(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