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2日對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修正案草案則明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審議中,常委會委員們普遍認為,修正案草案的規定是合適的、恰逢其時的。既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法和慈善法相關法律規定的有效銜接,共同發揮鼓勵企業慈善捐贈的制度目標,也體現了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與此同時,多位常委會委員也建議,為便于執行,相關問題還要進一步加以明確,最好是在法律中作出規定,如果在實施條例中規定應作出說明。
“三年內進行扣除的前提仍然還是不能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分組審議中,李盛霖委員對修正案草案的相關內容做了進一步強調。據李盛霖透露,下一步,財政部將通過修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進一步明確。“具體是,企業當年發生和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部分準予扣除,如果三年內還扣除不完,就不能再扣除了。”
烏日圖委員針對修正案草案提出一連串問題,包括:什么是公益性的捐贈?捐贈的款項在當年沒抵扣完的在后三年抵扣,如何抵扣?后三年是以捐贈當年的利潤為基數一次計算,還是以后三年按照每年的利潤為基數?已經享受了減免稅的企業在進行捐贈計算的時候,捐贈的部分是按照原來規定的基本稅率計算抵扣,還是按照已經享受的減免的稅率進行抵扣?此外,有些時候企業向社會作出了承諾,但是可能因市場狀況不好等原因第二年完全沒有利潤了,那后續的捐贈怎么處理?企業可不可以以當年企業虧損為理由取消之前的承諾?
他建議這些問題都應盡量在法律中作出規定,只能在實施條例中規定的,也要向人大作出說明。“因為不同的計算方法,結果是完全不同的。”
馮淑萍委員也認為要處理好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關系。“哪些寫在法律里,哪些寫在行政法規里,我建議能夠寫到法律里的盡量寫到法律里,以便于執行。”
審議中,一些常委會委員認為,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對慈善的激勵作用,鼓勵更多的企業搞慈善,可以考慮適度提高企業捐贈稅前扣除的比例。
“對超出12%的部分準予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時扣除,較之前確實進了一大步。但實際上,三年內企業稅前捐贈扣除的平均比例仍然沒有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平均還是12%以內。”閆小培委員建議把12%提高到15%或者更高一些。
“現在隨著慈善事業的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參與公益慈善活動的意愿越來越強烈,愿意為慈善事業作更多的貢獻。我們的企業所得稅法是9年前制定的,仍以多年前制定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比例12%來執行,有可能會影響許多企業參與公益慈善的積極性。”閆小培說。
辜勝阻委員也認為12%的比例可以再放大一點。“慈善法最重要的還是激勵機制,特別是稅收激勵機制。”(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