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
市場主體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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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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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市場主體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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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住所 |
濟南市 區(縣) 街道(鄉/鎮) 路(村/社區)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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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 經營場所 |
1、濟南市 區(縣) 街道(鄉/鎮) 路(村/社區) 號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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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權屬 |
□自有□租賃□轉租 |
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
□工業或商用 □住宅 □商務秘書 □席位 □集中辦公區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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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共濟南市委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化“一次辦成”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濟發〔2018〕23號)及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本申請人作出如下承諾: 1、申請人對申請登記(備案)的住所(經營場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權,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非法建筑、危險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 2、申請人承諾,在住所(經營場所)不從事危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 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申請人承諾,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4、申請人已知悉《物權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并就本住所(經營場所)涉及的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已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不在住改商住所(經營場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地方政府明確規定的禁止從事的經營活動。
申請人對以上承諾事項負責,若違反承諾,自愿接受登記機關和審批、監管部門的處罰,直至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并承擔不履行以上承諾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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