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蔚華建議,及時調整關于中小企業貸款(含零售小微企業)核銷的稅前扣除政策,建議稅務部門及時調整對中小企業核銷損失的稅前扣除政策,縮小稅會處理差異,促使稅會核銷條件及標準趨于一致,以減輕企業負擔。
他建議,明確不良貸款債權收益權轉讓形成損失的抵扣政策,建議對不良貸款債權收益權轉讓形成的損失與債權轉讓形成損失的稅前扣除政策一樣。此外,降低商業銀行以物抵債時的繳稅負擔,建議對在取得以物抵債資產時,由銀行被迫承擔的應由債務人繳納的稅金進行一定減免。
馬蔚華認為,以物抵債業務是商業銀行重要的不良處置手段和風險化解方式。商業銀行往往都是在窮盡所有清收化解辦法后,不得已而接受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抵債裁決。他建議,當商業銀行采取以物抵債處置方式化解不良時,充分考慮到銀行被迫替債務人繳納稅金承接資產的稅收負擔問題,對該部分稅金進行一定的減免,鼓勵銀行更加主動、積極地盤活不良資產。(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