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改革是一個重大的制度創新,規范了央地分配關系,充分調動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改革的積極性,為改革的推進提供了充足的財政支持。但是,從嚴格意義上看,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是未完成的:改革側重于財政收入的劃分,在事權劃分方面比較留有空間。隨著時間的發展,這個矛盾日益凸顯出來,亟需得到規范化和清晰化,而且,分稅制改革沒有在地方的層面上得到貫徹。
目前的財稅改革是沿著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稅制改革和財政體制改革三條線推進的,前兩個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尤其是預算法實施之后,預算體系大大規范化。央地財政體制改革與前二者都有密切的關系,也直接決定整體改革的成敗。央地財政體制改革直接關系著改革所需要的財政支持的問題,也關系著從地方到中央的治理體系能否完善,為此,它應該成為重點推進的對象,成為未來改革要努力去啃的一塊“硬骨頭”。
2016年8月24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權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了“財政事權”這一新概念,將其與支出責任區分開來,這有助于厘清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財政事權是指一級政府應承擔的運用財政資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任務和職責,支出責任是政府履行財政事權的支出義務和保障。做出這樣的區分之后,我們就可以首先確定各級政府所應承擔的事權,然后據此確認支出責任,并根據改革的整體規劃來安排財政體制改革,而不是單由財政部門來主導。因為涉及到上下級政府之間、以及同級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職權分工問題,這是財政部門靠其單獨的力量所不能完成的。
目前最大的問題之一是上下級政府的權責有時不清,既存在越位現象,也存在缺位現象。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出路是法治。為此,需要將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基本規范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將地方各級政府間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相關制度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形式規定,逐步在各個層面之上,都實現政府間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法治化、規范化。如此方能在法治的框架內約束行政權力,讓整個財政制度都在法治的軌道上良性運行。
應該注意的是,當前除了要劃分央地之間的財政事權之外,還需要對省以下各級政府的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做出明確的劃分,而這一直是被忽視的一點,也是徹底完成分稅制改革的必需。為此,各省的政府應該參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劃分,做出合理的地方性安排,尤其需要避免的是讓基層政府承擔過重的支出責任,而沒有相應的財政保障。那樣的話,這必將損害地方政府改善民生、增強社會保障的動力,以及整體的改革活力。
當然,在整個過程中,必須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應由市場或社會承擔的事務就應交由市場主體或社會力量去承擔,政府只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其他公共品。在這個框架之內,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事權。所以,央地財政關系和財政體制的改革,事實上關系到政府職能轉變能否完成,以及中國整個市場化改革的成敗。(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